【到底要不要打方向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不過,什麼時候屬於「轉彎」而須要打方向燈之情形,實際上路時可能令人反應不及,若剛好又遇上檢舉達人,就可能收到一張「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舉發通知單。以下情境是否需要打方向燈,你都答對了嗎?

此外,若發現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有瑕疵或不明確之處,應向地方政府工務局陳情,並敘明具體理由,才是正確且讓用路環境更人性化的作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