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的被害人可以主張「配偶權」遭到侵害嗎?

依照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從法條上來看,條文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我國人民具有「配偶權」,因此近幾年有判決認定我國人民並無「配偶權」,導致被害人不可以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那以後配偶外遇,我都不能主張「配偶權」了嗎?
並非如此!目前僅少數判決認定我國人民沒有「配偶權」,多數實務見解仍然認定配偶外遇的被害人可以按照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主張自己的「配偶權」遭到侵害,進而要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至於如何取得證據證明配偶外遇又不犯法,就需要透過律師協助了喔。